
2026年4月28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一起看似普通的行政裁决诉讼案在此开庭,原告是册亨县双江镇洛法村兴隆坪组的7名村民代表,被告是同村伟举组的几位村民,第三人则是册亨县自然资源局。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当地“尾乐闹沟”三块共约240余亩林地的界分与权属。
然而,这240余亩仅仅是冰山一角。在此背后,是一场延续了三十余年、涉及上千亩林地权属的复杂纠纷。从1990年代初至今,兴隆坪组与伟举组围绕“尾乐闹沟”周边1028.7亩土地的归属,经历了行政确权、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申诉,乃至检察院抗诉的漫长拉锯。村民们数次从失望中寻找希望,又数次在判决面前感到困惑——那些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的关键文件,究竟是真实的历史记录,还是被刻意伪造的证据?
4月28日的庭审,再次将这起跨越两代人的林权之争推向前台。与此同时,202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批指导性案例,也为这类案件提供了新的审视坐标:当历史留下的林权证要素不全、制证程序混乱,当行政确权文件存在主体资格瑕疵,司法机关究竟应当如何认定事实?法院原审仅以形式上合法的林权证为依据确权。最高检抗诉指出,必须“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对“林业三定”时期制证不规范的客观情况予以考虑,并依法调查核实新证据。最终,法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责令政府重新确权。
一、搬迁村与“老住户”:一条山沟划出的两个世界
故事要从上世纪60年代末讲起。彼时,册亨县政府号召群众搬迁开发,一批村民积极响应,从周边山区搬迁至现在的达央乡(后并入双江镇)洛法村区域内,形成了一个新的村民小组——兴隆坪组。另一部分世居于此的村民,则构成了“伟举组”。
据兴隆坪组村民回忆,从1967年到1990年间,他们一直在“尾乐闹沟”周边地带正常开展生产耕种,开荒、种粮、植桐、育杉,逐渐形成了稳定的农业生产生活。村民们至今还能指出自己当年耕种的田块、种植的林木,以及搬迁前居住的痕迹。
“那时地广人稀,谁开荒谁种,没人计较地界。”一位年长的兴隆坪组村民告诉记者。但随着时间推移,土地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上世纪90年代初,伟举组几户村民开始与黔西南州共青林场接触,将兴隆坪组长期耕种的部分责任田、经济林转让给林场。当时共青林场是国家支持项目,兴隆坪组群众虽心有不甘,却也只得“响应政策”,放弃了这部分林财的所有权。
然而,冲突并未就此平息。伟举组随后又将目光投向了与前述地块相邻的另外三片林地——正是4月28日开庭涉及的那约240余亩土地。兴隆坪组认为,这些土地同样是他们世代耕作的范围;伟举组则主张,依据1967年的口头划界,争议地应从属于己方。
二、一份“电脑打印”的1991年文件:真伪之辩
围绕这千余亩林地的权属,双方的第一个核心分歧,指向一份形成于1991年的《关于新龙坪组与伟举组地界的处理决定》。
在前期行政确权和司法程序中,这份处理决定被多次作为依据。但兴隆坪组始终坚称:这是一份伪造的文件。
“理由非常明显。”兴隆坪组的代理人在接受采访时逐一指出:第一,文件落款处盖的是“达秧乡洛法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但文件抬头和内容提及的处理主体却是“龙林乡人民政府”,主体与印章完全不匹配;第二,根据原告方调查,洛法村村民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1月4日,而这份文件上的公章日期写的是1991年5月1日——村委会还没成立,公章就已盖下,这显然不合逻辑;第三,1991年的乡镇办公文件全部是手写,这份文件却是电脑打印,“当年农村连电脑都极其罕见,怎么可能用打印机出具正式公文?”第四,文件上没有兴隆坪组任何人员的参与和签名;第五,签名被指系2002年后补。
兴隆坪组的韦尚荣之子告诉记者,2020年贵州省公安厅曾指示册亨县公安局就“伪造证据”问题进行调查。办案民警后来口头反馈:该文件系伟举组村民罗天吉用电脑打印后,再找人签名盖章。罗天吉本人也承认了这一事实。
对于这些质疑,伟举组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回应是:处理决定内容真实,反映了当时的历史划界,即便存在形式瑕疵,也不影响实质认定。在2013年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中,法院一方面认定“原龙林乡政府不具备处理该土地纠纷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又采信了这份处理决定所依据的区、乡干部黄吉飞、岑吉林的调查结论,认为其“符合历史客观实际”。
“既然政府本身没有处理资格,那它作出的决定为什么还能作为证据?”兴隆坪组的代理人反问。这种内在矛盾,成为原告方反复质疑司法公正性的焦点。
三、两份证言与一名“6岁的群众代表”
除文件真伪外,证人的可信度同样在庭审中交锋。
伟举组方面提供了黄吉飞、岑吉林两人的证言。两人当时是区、乡干部,证称1967年的划界是以“尾乐闹沟”为界,争议地应在伟举组一侧。兴隆坪组则指出:两人将搬迁年份说成1976年,但实际搬迁是1967年,当时两人分别只有9岁和6岁,“一个6岁的孩子怎么参与划界决策?”此外,两人的证言高度一致,几乎一字不差,“像是同一个人编好后让两人背下来的”。而黄吉飞本人还曾被反映存在违反八项规定的问题,其证言的可信度更受质疑。
另一处蹊跷出现在林权证办理环节。2008年,伟举组的部分村民办理了林权证,其中涉及争议地块。兴隆坪组称,这次办证“完全是瞒着我们偷偷进行的”。他们手中保留的一份林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显示,申请表上伟举组组长和村长的签字“明显系伪造”。更为戏剧性的是,伟举组当年召开林改会议的一名群众代表谭文斌,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时年仅6、7岁——“一个6岁的幼儿,怎么可能作为群众代表参与集体林改决策?”
对于这些细节,兴隆坪组在2026年4月28日的庭审中逐一出示了证据,要求法院对签字真实性进行鉴定,并要求被告提供会议表决的原始签字文书。但被告方认为,这些程序性问题不影响林权证的整体合法性。
四、“谁造谁有”为何行不通?
从实体权利角度看,兴隆坪组最有力的理由其实很简单:地是我们开的荒,树是我们种的苗,几十年来一直在管理,凭什么土地和树木都成了别人的?
原告方在庭上出示了多幅照片,显示争议林地中的杉树、油桐长势良好,种植密度和生长年限与兴隆坪组村民的耕作历史相符。他们还指出,1988年的土地分布图以及村民持有的“耕地承包合同”,均能证明该片土地与自己存在紧密关联。在地理位置上,兴隆坪组村民的住房距离争议地更近,“步行只需十分钟,而伟举组远在数公里外,翻山越岭最快也花1个多小时,很难日常管理”。
册亨县达央乡人民政府在林改文件中明确规定:林木权属认定应遵循“谁造谁有”“林随地走”的基本原则。原告据此主张,既然林木系兴隆坪组种植,那么林地就应当随同林木一并确认给兴隆坪组。此外,既然兴隆坪组长年在此生产生活、距离最近、管理最勤,依据“林随地走”,也应将林地判归该组。
但被告方及前期裁判的观点是:土地使用权不能仅凭长期耕种事实取得,必须要有原始的权属来源证明。而兴隆坪组未能提供1967年搬迁时政府划拨土地的正式文件,也未能证明争议地属于其合法承包范围。
2013年的判决最终采纳了伟举组的说法,确认土地所有权归伟举组,同时考虑到兴隆坪组确系林木种植者,判决“林木归种植者所有”,并设定了8至15年的受益期。这一“林”“地”分离的处理方式,在兴隆坪组看来并不公平:“树木长在别人的土地上,等受益期一过,我们种的树就全成了别人的。”
五、最高检指导案例:不能仅凭有瑕疵的林权证定案
就在这起纠纷久拖不决之际,司法层面对此类案件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
202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234号案例——“甲村村民小组诉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与册亨县这起纠纷高度相似。
在该案中,甲村与乙村、丙村就一片争议山林发生权属纠纷。政府将争议地确权给了乙、丙两村,法院亦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调查发现:乙村、丙村持有的林权证同样存在填证机关未盖章、未依法送达等要素不全的问题;而甲村虽然持有的林权证有瑕疵,但该县在1982年“林业三定”时期普遍采取“先盖好章发放空白证、再由各村自行填写”的制证方式,不能仅因形式瑕疵就否定其证明力。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调取了全国土地调查地籍资料、“飞地”权属凭证、历年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证据,显示争议林地大部分属于甲村的“飞地”范围,且甲村长期对部分林地有实际经营管理事实。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再审法院采纳了最高检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判,责令县政府在六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此后,检察机关还向当地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清理历史遗留的不规范林权证,从源头上减少类似纠纷。
这起指导性案例确立了几个重要的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林权争议不能仅凭形式上“合法”的林权证就否定其他权属证据;必须尊重“林业三定”时期制证不规范的历史现实;应当综合各个历史时期的权属资料和长期管理使用事实进行判断;检察机关有权依法调查核实,从案卷之外调取土地调查档案、地籍资料等证据。
将此规则对照册亨县一案:2008年颁发的林权证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林权登记申请表的签字是否伪造?兴隆坪组长达数十年的耕种管理事实是否得到充分考虑?1991年那份主体混乱、形式可疑的“处理决定”,究竟应当赋予多大的证明力?这些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本案的最终走向。
六、山界林权纷争的程序空转与制度之困
贵州册亨是全国有代表性的林业大县,梳理这起纠纷的维权轨迹,不难发现一个令人遗憾的现象:三十年过去,案件历经行政确权、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多个环节,实质争议却始终未能解决。
兴隆坪组曾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也认为“涉及刑事问题”,一度中止审查,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后再恢复。然而刑事案件迟迟没有进展,检察机关审限届满,最终在督促下,兴隆坪组暂时撤回了抗诉申请。2024年9月,他们再次向同一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至今仍在审查中。
而此前再审程序中的一场“内部风波”,也让原告方感到困惑。据代理律师透露,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曾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但再审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判。兴隆坪组要求公布再审审判委员会名单,被以“内部规定不便公开”为由拒绝。此后,伟举组并未申请强制执行,反而由政府主动推进执行,“这让我们更加怀疑案子背后有行政力量的干预”。
2026年4月28日的庭审,并未当庭宣判。原告方表示,他们将继续就那份1991年文件的伪造问题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并申请法院对林权登记表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同时,他们也打算向检察机关申请参照最高检第234号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启动调查核实权,调取册亨县历年土地调查档案和地籍资料。
“我们不奢望法院把全部千亩林地都判给我们。”韦尚荣之子对记者说,“但至少应该把真正属于我们的、我们亲手开荒种树的那部分,还给我们。不是用一份电脑打印的假文件,把我们几十年的心血一笔勾销。”
七、林地确权:如何走出“纸面确权”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集体经营到家庭承包、再到“三权分置”的深刻变革。在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集体林地所有权之间的边界,常常因为历史登记不清、区划调整频繁、人口迁移复杂而高度模糊。
册亨县的这起纠纷,只是全国众多林权争议中的一个缩影。它提醒人们:在处理这类历史遗留问题时,司法和行政机关既不能无视林权证的形式规则,也不能机械地“唯证是举”。当一份林权证的办理程序明显违法、签字伪造、代表资格不符时,还将其作为确权的铁证,只会加剧基层社会矛盾。
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实施,这为规范集体资产权益、明确林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归属与利用提供了新的法律框架。但要真正解决“有树无证”“有证不实”“证地分离”等深层次问题,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调查核实,走出“纸面确权”的误区,让每一片林地、每一棵树木都能找到其真实的主人。
对于兴隆坪组的村民来说,这场始于父辈的林地之争,已经延续到了子孙一代。他们说不来太多的法律术语,但始终相信一个最朴素的道理:谁开荒、谁种树、谁管理,谁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这个道理,能否在法庭上得到最终的认可,尚待时间的回答。(本报记者 综合报道 编者注: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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